主管機關出售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使用性質,訂定出售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主管機關在出售產業園區的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根據使用性質訂定相應的出售條件和程序。這些信息應公開在主管機關的網站上,並以其他合適的方式予以公布。 Reference: 產業創新條例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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