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用地之配售,由主管機關按劃定地區辦理。但中央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其社區用地之配售,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根據參考資料,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37條規定,社區用地的配售由主管機關按照劃定的地區辦理。但如果是中央主管機關開發的產業園區,社區用地的配售則由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辦理。這意味著不同的產業園區在社區用地的配售上有不同的負責機關。如同時參考資料提到的「基於中華民國或台灣法律規定,產業園區是指由政府或私營企業開發的商業和工業區域,旨在提供良好的營商環境和相關的基礎設施,以促進產業創新和經濟發展。產業園區中的土地、建築物和設施一般是由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處理,以確保它們的正常運作和有效使用。」這些資料給出了對產業園區及其相關設施使用收益與處分的理解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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