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36條的規定,社區用地的配售對象包括以下三種情況的人: 1. 被價購或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 2. 被價購或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是在依據本條例第41條第1項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前,已辦理完戶籍登記的人為限。 3. 因為配合產業園區開發而一併徵收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人。 而被徵收所有權人這個名詞包含了根據土地徵收條例被價購、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喪失所有權的人。 例如,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某塊土地時,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就屬於被徵收所有權人的範疇。如果該土地所在的位置與產業園區重疊,而這块土地又是社區用地的一部分,那麼此被徵收所有權人就有資格成為社區用地的配售對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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