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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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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區用地之配售對象如下: 一、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二、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所有權人。但以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三、為配合產業園區開發,而被一併徵收之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
  2. 2.前項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所有權人)包含依土地徵收條例被價購、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喪失所有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36條的規定,社區用地的配售對象包括以下三種情況的人: 1. 被價購或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 2. 被價購或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是在依據本條例第41條第1項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前,已辦理完戶籍登記的人為限。 3. 因為配合產業園區開發而一併徵收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人。 而被徵收所有權人這個名詞包含了根據土地徵收條例被價購、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喪失所有權的人。 例如,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某塊土地時,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就屬於被徵收所有權人的範疇。如果該土地所在的位置與產業園區重疊,而這块土地又是社區用地的一部分,那麼此被徵收所有權人就有資格成為社區用地的配售對象之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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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36 條規定:「社區用地之配售對象如下: 一、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