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用地及其地上之建築物,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方式處理。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35條,產業園區土地及其上的建築物,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主管機關可以使用其他方式進行處理。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利根據特定情況,選擇以其他方法來處理產業園區的土地和建築物。根據法規,具體的處理方式沒有被指定,因此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需求,採取適當的方法來處理土地和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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