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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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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用地及其地上之建築物,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方式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35條,產業園區土地及其上的建築物,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主管機關可以使用其他方式進行處理。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利根據特定情況,選擇以其他方法來處理產業園區的土地和建築物。根據法規,具體的處理方式沒有被指定,因此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需求,採取適當的方法來處理土地和建築物。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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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35 條規定:「產業用地及其地上之建築物,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方式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