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產業用地者,準用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34條規定,如果主管機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產業用地,則適用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我們無法確定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具體內容和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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