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用地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者,得逕由主管機關出租或出售予區內毗連該土地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33條規定,當產業用地無法單獨使用時,可以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進行出租或出售的處理。例如,如果一塊產業用地由多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共同擁有,而無法單獨分開使用,主管機關可以將該土地租出或賣給毗連該土地的所有權人或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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