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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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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承租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准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繳清擬承租之所有月租金及擔保金,並簽訂租賃契約
  2. 2.前項租金按簽訂租賃契約當月審定價格年息百分之六計算,擔保金以相當於三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擔保金於租約終止且承租人無違反租約情事,並扣除回復原狀之費用後,始無息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32 條的主要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款,承租人在收到主管機關核准通知的次日起的十日內,必須支付預期承租的所有月租金和擔保金,並簽訂租賃契約。 2. 根據第二項,租金是根據簽訂租賃契約當月的審定價格計算的,年息率為百分之六。擔保金的金額則是相當於三個月租金的現金。而在租約結束且承租人沒有違反租約的情況下,擔保金將在扣除恢復原狀的費用後無息退還。 範例: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32條第1項,如果某個承租人在收到主管機關核准通知的次日起超過十日未繳清擬承租的所有月租金和擔保金,則主管機關有權拒絕其租賃申請。 參考資料:《工業區租賃管理及業務處理要點第三節》、《工業區租賃管理及業務處理要點第四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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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32 條規定:「前條承租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核准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繳清擬承租之所有月租金及擔保金,並簽訂租賃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