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32 條的主要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款,承租人在收到主管機關核准通知的次日起的十日內,必須支付預期承租的所有月租金和擔保金,並簽訂租賃契約。 2. 根據第二項,租金是根據簽訂租賃契約當月的審定價格計算的,年息率為百分之六。擔保金的金額則是相當於三個月租金的現金。而在租約結束且承租人沒有違反租約的情況下,擔保金將在扣除恢復原狀的費用後無息退還。 範例: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32條第1項,如果某個承租人在收到主管機關核准通知的次日起超過十日未繳清擬承租的所有月租金和擔保金,則主管機關有權拒絕其租賃申請。 參考資料:《工業區租賃管理及業務處理要點第三節》、《工業區租賃管理及業務處理要點第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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