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標租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訂定標租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25 條規定,主管機關在標租產業園區的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訂定標租條件及程序,並公開於主管機關的網站上,並以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布。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標租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時,程序和條件是透明公正的,以保護公眾的權益。 參考資料: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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