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標租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標租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四、標租資格及條件。 五、標租程序。 六、租金底價。 七、應附具之文件。 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相關法條,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26條中的內容應包含以下事項: 一、法令依據:包括該法條的法源依據,例如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 二、標租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需明確指出標租的物件,並說明其使用用途和相關的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明訂根據法令規定可以引進的產業類別,在此範例中是指產業園區中允許的產業種類。 四、標租資格及條件:標明申請標租的資格要求及相關條件,例如企業必須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參與競投。 五、標租程序:說明標租的程序,包括申請、評選、公告、簽約等相關步驟。 六、租金底價:訂定標租時的租金最低價格,作為參與競投的基準。 七、應附具之文件:列出在申請時需附具的相關文件,例如申請書、證明文件等。 八、其他應公布事項:包含與該標租事項相關的其他應該公告或公布的事項。 以下是參考資料中與該條文有關的範例: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未提及與該條文有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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