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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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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得於開標當場審查參與標租人之標租資格及條件,如符合者,即得辦理決標。
  2. 2.決標時,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最高價額者為得標人,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價額有二標以上相同者,應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28條的兩項規定: 1. 主管機關可以在開標當場審查參與標租的人的標租資格和條件,如果符合要求,就可以進行決標程序。 2. 在進行決標時,以有效投標單上的投標金額達到底價且為最高價格的人獲得得標資格,而如果有多個有效投標單的投標金額都達到底價且為最高價格,則需要透過抽籤來決定得標人和次得標人。 這些規定對於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和設施的使用收益和處分具有指導作用,確保了公正的標租程序和得標結果。根據此項法規,主管機關有權在開標時審查標租人的資格,以確保只有符合要求的人才能參與決標,同時,在評估得標人時也有明確的標準,即以投標金額達到底價且為最高價的人為得標人,這樣可以保證得標者具有經濟實力並且以最高價額獲得標,從而達到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如果有多個人的投標金額相同,則根據法規必須進行抽籤,以公正的方式確定得標人和次得標人。以上就是對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28條的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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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28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於開標當場審查參與標租人之標租資格及條件,如符合者,即得辦理決標。決標時,以有效投標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