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29 條包含以下內容: 1. 得標人應在接獲得標通知後的次日開始的兩個月內繳納第一期租金和擔保金,並簽訂租賃契約。在租賃契約簽訂後,主管機關應製發土地使用同意書。 範例:假設A公司得標了產業園區的土地建築物,根據該法條,A公司需要在次日起的兩個月內繳納第一期租金和擔保金,並簽訂租賃契約。在A公司和主管機關簽訂租賃契約後,主管機關需要製發土地使用同意書。 2. 若得標人放棄得標、逾期未繳租金、擔保金或拒不簽訂租賃契約,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得標資格,並將得標權轉給次得標人。原得標人所繳的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範例:假設B公司得標了產業園區的土地建築物,但逾期未繳納租金和擔保金,並拒絕簽訂租賃契約,根據該法條,主管機關有權撤銷B公司的得標資格,並將得標權轉給次得標人。B公司當初繳納的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3. 如果得標權轉給次得標人,主管機關應通知次得標人在接獲得標通知後的次日開始的兩個月內按照最高標價繳交租金和擔保金的百分之三作為保證金。 範例:假設B公司的得標資格被撤銷,而C公司成為次得標人,根據該法條,主管機關需要通知C公司在接獲得標通知後的次日開始的兩個月內繳交百分之三的保證金,並通知C公司按照最高標價繳交租金和擔保金。 4. 如果次得標人逾期未繳納保證金、租金、擔保金或拒不簽訂租賃契約,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得標資格,並可以重新辦理招標,或者根據其他方式進行處理。已繳納的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範例:假設C公司成為次得標人,但逾期未繳納保證金、租金、擔保金,或拒絕簽訂租賃契約,根據該法條,主管機關有權撤銷C公司的得標資格,並可以重新辦理招標,或者根據其他方式進行處理。C公司已經繳納的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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