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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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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金之計算方式、標租租期、租期屆滿之優先續租、終止契約時回復原狀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30條的規定,擔保金的計算方式、標租租期、租期屆滿時之優先續租、終止契約時回復原狀及其他相關事項,這些都可以參照第19條第2項、第22條和第24條的規定進行辦理。 根據最新的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相關規定,擔保金的計算方式、標租租期、租期屆滿時的優先續租、終止契約時回復原狀等事項,可以參照土地稅法第19條第2項、第22條和第24條的相關規定。 例如,根據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的規定,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對該土地的田賦征收是必要的。這個例子可以說明土地稅法第22條的適用。 由於資料並未提及論及擔保金的計算方式、標租租期、租期屆滿時的優先續租、終止契約時回復原狀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詳細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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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30 條規定:「擔保金之計算方式、標租租期、租期屆滿之優先續租、終止契約時回復原狀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十九條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