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39條的規定: 1. 被徵收的所有權人的配發社區用地的權利價值應以其被徵收的土地和房屋的權利價值總和計算。 2. 土地的權利價值應以被徵收土地的地價補償費為準;房屋的權利價值應以被徵收房屋的建築改良物補償費為準。 3. 上述的補償費不包括救濟金、獎勵金、土地徵收條例中規定的合法營業損失補償、遷移費或其他費用。 這些規定意味著,在進行產業園區土地徵收時,被徵收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獲得相應的土地和房屋權利價值的補償。土地權利價值的補償收入取決於被徵收土地的地價補償費,而房屋權利價值的補償收入則取決於被徵收房屋的建築改良物補償費。需要注意的是,補償費中不包括救濟金、獎勵金、合法營業損失補償、遷移費或其他費用。 參考資料: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行政院公報, 2016年11月2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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