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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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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徵收所有權人,其配售面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被徵收所有權人得申請配售社區用地之面積,應按其權利價值總和除以社區用地開發成本單價計算。 二、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配售社區用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時,得受配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無房屋被徵收者,配售社區用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時,應與其他被徵收所有權人合併申請配售。 四、房屋或土地為數人共有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由其共有人共同受配社區用地。 五、配售賸餘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得由毗連土地之受配人一併承購。 六、可供配售社區用地面積不足配售時,被徵收所有權人得申請配售之面積應依比例酌予縮減,但不得影響依第二款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得配售之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2. 2.前項配售面積之計算公式如附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40條,被徵收所有權人的配售面積應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1. 被徵收所有權人可以申請配售社區用地的面積,其中面積的計算是根據被徵收所有權人的權利價值總和除以社區用地開發成本單價進行計算。 2. 如果被徵收的房屋所有權人的配售社區用地面積未達到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則可以受配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3. 如果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中沒有被徵收房屋的情況下,如果配售社區用地面積未達到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則應與其他被徵收所有權人合併申請配售。 4. 如果房屋或土地是由數個人共同擁有,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該共有人應共同受配社區用地。 5. 如果配售賸餘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則可以由毗連土地的受配人一併承購。 6. 如果可供配售社區用地的面積不足配售時,被徵收所有權人可以申請的配售面積應按比例酌予縮減,但不能影響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根據第二款可以配售的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根據以上法條的解釋,被徵收所有權人在申請配售社區用地的面積時,需要按照上述原則進行計算與處理。具體的計算公式請參考附件,附件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計算方式。 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本身,以及相關法律或相關的政府文件和指引。這些資料可以提供對該法規的有關範例和解釋,並幫助理解和應用該法規。

  • 徵收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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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40 條規定:「被徵收所有權人,其配售面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被徵收所有權人得申請配售社區用地之面積,應按其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