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40條,被徵收所有權人的配售面積應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1. 被徵收所有權人可以申請配售社區用地的面積,其中面積的計算是根據被徵收所有權人的權利價值總和除以社區用地開發成本單價進行計算。 2. 如果被徵收的房屋所有權人的配售社區用地面積未達到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則可以受配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3. 如果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中沒有被徵收房屋的情況下,如果配售社區用地面積未達到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則應與其他被徵收所有權人合併申請配售。 4. 如果房屋或土地是由數個人共同擁有,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該共有人應共同受配社區用地。 5. 如果配售賸餘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則可以由毗連土地的受配人一併承購。 6. 如果可供配售社區用地的面積不足配售時,被徵收所有權人可以申請的配售面積應按比例酌予縮減,但不能影響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根據第二款可以配售的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根據以上法條的解釋,被徵收所有權人在申請配售社區用地的面積時,需要按照上述原則進行計算與處理。具體的計算公式請參考附件,附件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計算方式。 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本身,以及相關法律或相關的政府文件和指引。這些資料可以提供對該法規的有關範例和解釋,並幫助理解和應用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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