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內土地或房屋,如因遺漏徵收或調整開發範圍而補辦徵收時,由原辦理配售機關按被徵收所有權人持有之權利價值,就產業園區內尚未配售之社區用地,依前條規定辦理配售。
根据《产业园区土地建筑物与设施使用收益及处分办法第41条》,如果产业园区内的土地或房屋因遗漏征收或调整开发范围而需要补办征收时,原本负责配售的机构应根据被征收所有权人持有的权利价值,在产业园区内尚未配售的社区用地上进行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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