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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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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內土地或房屋,如因遺漏徵收或調整開發範圍而補辦徵收時,由原辦理配售機關按被徵收所有權持有之權利價值,就產業園區內尚未配售之社區用地,依前條規定辦理配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产业园区土地建筑物与设施使用收益及处分办法第41条》,如果产业园区内的土地或房屋因遗漏征收或调整开发范围而需要补办征收时,原本负责配售的机构应根据被征收所有权人持有的权利价值,在产业园区内尚未配售的社区用地上进行配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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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41 條規定:「產業園區內土地或房屋,如因遺漏徵收或調整開發範圍而補辦徵收時,由原辦理配售機關按被徵收所有權人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