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42條的規定,社區用地的配售作業程序如下: 一、首先計算社區用地的開發成本,並得申請配售面積的上限。 二、公開於主管機關的網站或以其他適當的方式公布,並接受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的配售申請。 三、計算配售土地的權利價值。 四、計算提供配售土地的總面積和總地價。 五、訂定配售土地的分配原則。 六、制定抽籤配售土地的程序。 七、設定抽籤的日期並通知受配人。 八、進行抽籤配售。 九、根據抽籤配售的順序,劃定受配人的配售土地位置和面積,並製作配售結果圖冊。 十、公告配售土地的結果並通知受配人繳納地價。 十一、製發配售土地的產權移轉證明文件,以供受配人辦理土地登記。 此外,根據法規第二款,第二款公布期間不得少於七日,而申請配售期間則不得少於三十日。 最後,根據第一項第五款和第六款,配售社區用地的分配原則和抽籤配售土地的程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以上針對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42條的每一項和每一款進行了釋義,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最新修訂的相關法規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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