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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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災地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但有關結構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
- 2.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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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6 條分为两个款。根据第一款,如果受災地區的建築物持有原有的使用執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被认定为因災害損壞需要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的,可以在災害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在原地建造且不超过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并且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的限制。但是关于結構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方面的规定仍然适用,必须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进行设计,并且按照规定进行簽證負責。 根据第二款,被核准的建築物应在核准日起一年内申報開工,并且在申报开工时,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并且核定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限制。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使用以下資料: 1.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6 條 2. 建築法 3. 建築法施行細則 4. 相關的最新優先順位文件和法規指南
- 使用執照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建築法 第 25 條條文
- 建築法 第 30 條條文
- 建築法 第 53 條條文
- 建築法 第 5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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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