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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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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所有權人自閒置土地公告之日起二年或主管機關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仍未完成建築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處閒置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2. 2.前項改善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建工程之基本資料。 二、工程施作情形、進度落後原因。 三、具體改善措施或因應作法。 四、預計趕工方式與進度控管。 五、其他有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20 條的解釋。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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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20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自閒置土地公告之日起二年或主管機關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仍未完成建築使用者,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