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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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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於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執行強制拍賣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囑託文書。 二、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及送達證明文件。 三、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其他相關文件。
  2. 2.前項囑託文書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31 條,當主管機關委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強制拍賣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1. 囑託文書:該文件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的姓名、住居所,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是法人或其他擁有管理人或代表人的組織,則需包含該組織的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姓名、住居所。 2. 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及送達證明文件:這些文件應該呈現強制拍賣的書面處分內容,以及證明該處分已經送達給相關當事人的文件。 3. 不動產登記謄本:應提供土地的不動產登記謄本作為證明。 4. 其他相關文件:如有其他相關文件,也應一併提供。 參考資料: -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依法律字第 1070132703 號解釋) -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施行細則(依法律字第 1070132703 號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執行署名詞
  • 拍賣名詞
  • 送達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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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31 條規定:「主管機關於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執行強制拍賣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