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31 條,當主管機關委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強制拍賣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1. 囑託文書:該文件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的姓名、住居所,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是法人或其他擁有管理人或代表人的組織,則需包含該組織的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姓名、住居所。 2. 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及送達證明文件:這些文件應該呈現強制拍賣的書面處分內容,以及證明該處分已經送達給相關當事人的文件。 3. 不動產登記謄本:應提供土地的不動產登記謄本作為證明。 4. 其他相關文件:如有其他相關文件,也應一併提供。 參考資料: -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依法律字第 1070132703 號解釋) -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施行細則(依法律字第 1070132703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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