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土地應買人應為興辦工業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
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32條,閒置土地的應買人應該是具有興辦工業的能力的人,或者是政府依法設立的事業機構。 參考資料: -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行政院公報,第12199號,2013年5月2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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