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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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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閒置土地應買人經強制拍賣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應依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規定使用,且符合該土地所在之產業園區所容許或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及園區開發計畫或環境影響評估或其他相關管制事項。
  2. 2.閒置土地應買人經強制拍賣取得土地所有權者,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移轉土地所有權,並應於二年內完成建築使用;未完成建築使用者,主管機關得以原拍定價額向其無息買受該土地。
  3. 3.前項完成建築使用之二年期間計算準用第四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信息,无法给出对“产业园区闲置土地认定与辅导使用及强制拍卖办法第33条”的逐条解释。

  • 拍賣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拍定價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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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33 條規定:「閒置土地應買人經強制拍賣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應依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規定使用,且符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