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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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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於囑託分署重行拍賣前,得重行審定閒置土地合理價格,並應另行作成強制拍賣書面處分。
  2. 2.前項重行拍賣之查估市價審定之方法、程序及應遵行事項、囑託強制拍賣之程序等,準用第七章及本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37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主管機關在重新進行拍賣之前,可以重新審定閒置土地的合理價格,並且必須另行作成強制拍賣的書面處分。 2. 在重新進行拍賣時,應該遵循查估市價的審定方法、程序以及其他應該遵行的事項,同時也適用第7章和本章的相關規定。 根據這條法規的規定,主管機關在重新進行拍賣前,可以重新審定閒置土地的合理價格,這意味著他們可以對土地價值進行再評估。同時,他們需要作成強制拍賣的書面處分,以便釐清拍賣的細節和程序。此外,在重新進行拍賣時,必須遵守查估市價的審定方法、程序以及其他相關的規定。這意味著拍賣程序應該符合法律的要求,並按照第7章和本章的相關條款進行執行。 例如,如果一塊土地被認定為閒置土地,主管機關在重新進行拍賣之前,可以重新評估土地的合理價值。然後,他們需要作出強制拍賣的書面處分,以明確界定拍賣的細節和程序。在實施拍賣時,他們應該遵守查估市價的審定方法、程序和其他適用的規定,以確保拍賣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拍賣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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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37 條規定:「主管機關於囑託分署重行拍賣前,得重行審定閒置土地合理價格,並應另行作成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前項重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