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37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主管機關在重新進行拍賣之前,可以重新審定閒置土地的合理價格,並且必須另行作成強制拍賣的書面處分。 2. 在重新進行拍賣時,應該遵循查估市價的審定方法、程序以及其他應該遵行的事項,同時也適用第7章和本章的相關規定。 根據這條法規的規定,主管機關在重新進行拍賣前,可以重新審定閒置土地的合理價格,這意味著他們可以對土地價值進行再評估。同時,他們需要作成強制拍賣的書面處分,以便釐清拍賣的細節和程序。此外,在重新進行拍賣時,必須遵守查估市價的審定方法、程序以及其他相關的規定。這意味著拍賣程序應該符合法律的要求,並按照第7章和本章的相關條款進行執行。 例如,如果一塊土地被認定為閒置土地,主管機關在重新進行拍賣之前,可以重新評估土地的合理價值。然後,他們需要作出強制拍賣的書面處分,以明確界定拍賣的細節和程序。在實施拍賣時,他們應該遵守查估市價的審定方法、程序和其他適用的規定,以確保拍賣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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