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土地之拍賣投標無效、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或不符合其他拍賣條件者,不得拍定,分署應終止執行,並將執行案件連同卷宗函送原囑託機關。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36 條規定,當閒置土地進行拍賣投標時,若投標無效、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或不符合其他拍賣條件,則不得拍定,拍賣執行應終止並將具體案件和相關文件送交原囑託機關。根據最新的《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修正,閒置土地是指具備以下情況之一者:1.以耕種、畜牧或漁業為經營目的之使用,經查明確知已不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2.個人或公司已申請轉讓土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經查明確知已不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3.個人或公司遭遇不可抗力或公害污染因素,致使土地已無法繼續經營農業生產;4.國土使用計畫經修正,使土地已無法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根據以上參考資料,舉例來說,如果正在拍賣的土地過去是農地,但已經經營多年不再進行農業生產,可以根據第一點認定為閒置土地,因此投標時需要符合相關的拍賣條件,否則投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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