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前二條之處理結果,通知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消防、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農業、勞動及其他有關機關。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處理第18條至第20條和前兩條所述事項後,應將處理結果通知相關的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消防、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農業、勞動和其他相關機關。 參考資料: -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根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主管機關在處理特定工廠登記事項之後,應按照該法第24條的規定,通知相關的機關。該法的目的在於確保特定工廠的運營和管理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並確保對環境、水利、消防等方面的保護和規範。因此,在處理特定工廠的登記事項之後,主管機關需要將處理結果通知到相關的機關,以便相關機關能夠根據處理結果進一步跟進和執行相關的法規要求。 例子: 例如,某特定工廠在進行登記時,需要根據環境保護、水利、消防、建築管理等相關法規的要求進行評估和審批。在完成登記程序後,特定工廠的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到相關的環境保護、水利、消防、建築管理等機關,以便相關機關能夠了解特定工廠的登記狀況,並根據法規對工廠的運營和管理進一步監督和執行。這樣可以確保特定工廠在運營過程中遵守相關的法規要求,並保障環境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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