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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登記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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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撤銷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一、本法第二十條歇業之情形。 二、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三、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四、依第十五條第一項檢附之證明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通知撤銷、廢止或失效,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五、未履行第十九條第七項之負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2. 2.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有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工安事故,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23 條規定了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可能被撤銷或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的情形。根據該條的不同項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採取相應的行動。以下是對該條的逐項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撤銷或廢止特定工廠登記的情形: - 一、如果特定工廠已經歇業,根據本法第二十條,主管機關應該撤銷其特定工廠登記。 - 二、如果特定工廠涉及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列的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該撤銷其特定工廠登記。 - 三、如果特定工廠涉及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所列的情事之一,並且在限期改善屆期時未改善,主管機關應該撤銷其特定工廠登記。 - 四、如果特定工廠提交的證明文件根據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被相關主管機關通知撤銷、廢止或失效,並且在限期補正屆期時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主管機關應該撤銷其特定工廠登記。 - 五、如果特定工廠未履行第十九條第七項所規定的負擔,並且在限期改正屆期時未改正,主管機關應該撤銷其特定工廠登記。 2. 第二項規定了特定工廠可能被廢止登記的情形,即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重大工安事故,並對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造成嚴重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根據上述內容,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23 條明確了相關的撤銷和廢止登記的情形和程序,並由主管機關負責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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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23 條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撤銷或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