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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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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之情事: 一、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四、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五、增加或變更為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七、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
  2. 2.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9條的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業者不得有以下情事: 1.變更特定工廠所屬的事業主體。 2.以獨資方式經營且更換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如果是繼承者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3.以合夥方式經營且更換合夥人,但如果是繼承者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4.增加工廠的土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5.增加或變更為非屬於低污染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6.將工廠的土地和建築物全部或部分轉供他人設廠。 7.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的工廠改善計畫所附加的負擔。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業者,適用第16條第2項、第17條至第32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這些規定,如果業者違反了上述情事,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或法律制裁。具體的範例和參考資料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法律案例。

立法沿革 1

(1080627 增訂)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之情事:   一、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四、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五、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七、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未登記工廠納管之目的,在於謀求維持產業發展及環境保護之平衡,為與一般工廠區別,於輔導用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之過渡期間中,僅容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依其既有之情況使用,爰於第一項明定各款限制事由,其中第五款不得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係指特定工廠僅能在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為變更或增加登記。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於用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後,如取得本法一般工廠登記,即不受第一項各款之限制,併予敘明。   三、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其管理仍適用本法有關一般工廠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其適用之條文。

(10806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未登記工廠納管之目的,在於謀求維持產業發展及環境保護之平衡,為與一般工廠區別,於輔導用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之過渡期間中,僅容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依其既有之情況使用,爰於第一項明定各款限制事由,其中第五款不得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係指特定工廠僅能在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為變更或增加登記。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於用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後,如取得本法一般工廠登記,即不受第一項各款之限制,併予敘明。   三、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其管理仍適用本法有關一般工廠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其適用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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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9 條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之情事: 一、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以獨資為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