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國人投資條例11

快速跳轉

投資人依本條例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合法繼承人或經准受讓其投資之其他外國人或華僑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1條,投資人享有結匯的權利不得轉讓。然而,如果投資人的出資權利被合法繼承人或經核准的另一位外國人或華僑受讓,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外國投資人在台灣投資了一家公司,根據該公司的合法繼承人或經核准的其他外國人或華僑的情況,他的投資出資權利可以轉讓給這些人,並且他們可以享有結匯的權利。

立法沿革 5

(0430706 制定)

投資人有依本條例申請結匯之權利,此項權利不得轉讓,但投資人之合法繼承人,或受讓其投資之其他外國人,不在此限。

(0481208 全文修正)

投資人有依本條例申請結匯之權利,此項權利不得轉讓。但投資人之合法繼承人或受讓其投資之其他外國人或華僑,不在此限。

(0680717 全文修正)

投資人將已實行之出資,移轉投資於第五條所規定之事業時,應由投資人向投審會為撤銷原投資及核准新投資之申請。   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會同向投審會申請核准。

(0780509 修正)

投資人將已實行之出資移轉投資於非屬第五條第一項禁止投資之事業時,應由投資人向投審會為撤銷原投資及核准新投資之申請。   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會同向投審會申請核准。

立法理由由於本條例第五條條文之修訂,已將外國投資人之投資範圍,明訂改採負面表列方式,玆為配合該項修正,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投資人將已實行之出資移轉投資於第五條所規定之事業時」修正為「投資人將已實行之出資移轉投資於非屬第五條第一項禁止投資之事業時」,以資契合。

(0861030 全文修正)

投資人依本條例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合法繼承人或經核准受讓其投資之其他外國人或華僑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 繼承人名詞
  • 名詞
(0430706 制定)

投資人有依本條例申請結匯之權利,此項權利不得轉讓,但投資人之合法繼承人,或受讓其投資之其他外國人,不在此限。

(0481208 全文修正)

投資人有依本條例申請結匯之權利,此項權利不得轉讓。但投資人之合法繼承人或受讓其投資之其他外國人或華僑,不在此限。

(0680717 全文修正)

投資人將已實行之出資,移轉投資於第五條所規定之事業時,應由投資人向投審會為撤銷原投資及核准新投資之申請。   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會同向投審會申請核准。

(0780509 修正)

由於本條例第五條條文之修訂,已將外國投資人之投資範圍,明訂改採負面表列方式,玆為配合該項修正,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投資人將已實行之出資移轉投資於第五條所規定之事業時」修正為「投資人將已實行之出資移轉投資於非屬第五條第一項禁止投資之事業時」,以資契合。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外國人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11 條規定:「投資人依本條例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合法繼承人或經核准受讓其投資之其他外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