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國人投資條例2

快速跳轉
  1. 1.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2.主管機關得授權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機構處理本條例所定之投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外國人投資條例第2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2條,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這意味著經濟部負責監督和管理外國人的投資活動。 2. 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2條,主管機關有權授權其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機構處理本條例所定之投資。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將其權限轉交給其所屬的機關,或者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處理外國人的投資活動。 舉例來說,經濟部可以授權其所屬的投資促進署處理外國人的投資申請,或者委託負責外國資本的管理機構來監管外國人的投資活動。這些授權和委託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並受到適用的法規和程序的約束。

立法沿革 4

(0430706 制定)

本條例所稱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   外國法人,依其所據以成立之法律定其國籍。   外國人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投資者,稱投資人。

(0481208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   外國法人依其所據以成立之法律,定其國籍。   外國人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投資者,稱投資人。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   外國法人依其所據以成立之法律,定其國籍。   外國人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投資者,稱投資人。

(0861030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管機關得授權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機構處理本條例所定之投資。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目前外國人直接投資之管道,除經由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外,亦可逕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辦理,或逕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登記,為有效掌握外國人投資對經濟發展之效益及影響,俾利整體之規劃,宜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統籌辦理之,以收事權統一之效,故修正第一項。   三、至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授權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機構審議及處理本條例所定之投資者,亦由主管機關授權或委託辦理,使行政機關能較有彈性地處理相關程序及機關間權限劃分事宜,故修正第二項。

(0430706 制定)

本條例所稱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   外國法人,依其所據以成立之法律定其國籍。   外國人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投資者,稱投資人。

(0481208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   外國法人依其所據以成立之法律,定其國籍。   外國人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投資者,稱投資人。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   外國法人依其所據以成立之法律,定其國籍。   外國人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投資者,稱投資人。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目前外國人直接投資之管道,除經由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外,亦可逕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辦理,或逕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登記,為有效掌握外國人投資對經濟發展之效益及影響,俾利整體之規劃,宜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統籌辦理之,以收事權統一之效,故修正第一項。   三、至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授權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機構審議及處理本條例所定之投資者,亦由主管機關授權或委託辦理,使行政機關能較有彈性地處理相關程序及機關間權限劃分事宜,故修正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外國人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主管機關得授權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機構處理本條例所定之投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