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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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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投資,其出資種類如下: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六條,外國人在投資時可以以以下方式進行出資: 一、現金。 舉例:外國人以現金出資投資某公司。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舉例:外國人將自己的機器設備或原料視為出資對象。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舉例:外國人將自己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視為出資對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舉例:外國人以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財產作為出資對象。 以上回答來自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該法規由中華民國立法院所制定。

立法沿革 5

(0430706 制定)

外國人依本條例所為之投資事件,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   審議外國人投資事件,設審議委員會,由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外交部、國防部、中央銀行等機關組織之,以經濟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經濟部對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不同意時,應呈請行政院決定之。

(0481208 全文修正)

外國人依本條例所為之投資案件,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   經濟部為審議外國人投資案件,得設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0680717 全文修正)

外國公司欲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生產或製造事業者,應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另案申請投資。

(0750502 修正)

外國公司欲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生產或製造事業者,其投資之保障及處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外國公司以投資設立分公司經營生產及製造事業之方式乃為國際間常見之投資方式之一種,現行條文亦作相同之規定,明定此類投資之保障及處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爰就本條文字加以修正。

(0861030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投資,其出資種類如下: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條移列。   二、目前外國人投資之出資種類,以現金出資者,限於匯入或攜入外匯構成之現金,不包括直接以新臺幣出資之情形。按外國人投資之管理,首重身分,加以外匯管制放寬後,以往藉外國人投資獲取外匯之政策目的已不存在,外國人直接以新臺幣出資之情形,自應納入管理,以避免外國人直接以新臺幣投資於本條例禁止或限制之事業項目,故修正第一款,不問外國人係直接以新臺幣出資,或以匯入或攜入外匯構成之現金出資,均屬本條例所稱之出資種類,並將第二款「自備外匯」等文字刪除。   三、查智慧財產權之種類不限於專門技術或專利權,擴大外國人以智慧財產權作為股本投資之範圍,一則可表彰我國對智慧財產權之尊重,另一方面亦可吸引外國人以智慧財產權出資,促進國內產業升級。故修正第三款,准許外國人以商標或著作財產權出資。   四、外國人投資之出資種類,並無嚴格限制之必要,故改採例舉之規定,並增訂第四款。修正後之第一款及第四款已可包括原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出資種類,故刪除原第三條第四款。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430706 制定)

外國人依本條例所為之投資事件,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   審議外國人投資事件,設審議委員會,由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外交部、國防部、中央銀行等機關組織之,以經濟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經濟部對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不同意時,應呈請行政院決定之。

(0481208 全文修正)

外國人依本條例所為之投資案件,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   經濟部為審議外國人投資案件,得設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0680717 全文修正)

外國公司欲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生產或製造事業者,應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另案申請投資。

(0750502 修正)

外國公司以投資設立分公司經營生產及製造事業之方式乃為國際間常見之投資方式之一種,現行條文亦作相同之規定,明定此類投資之保障及處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爰就本條文字加以修正。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條移列。   二、目前外國人投資之出資種類,以現金出資者,限於匯入或攜入外匯構成之現金,不包括直接以新臺幣出資之情形。按外國人投資之管理,首重身分,加以外匯管制放寬後,以往藉外國人投資獲取外匯之政策目的已不存在,外國人直接以新臺幣出資之情形,自應納入管理,以避免外國人直接以新臺幣投資於本條例禁止或限制之事業項目,故修正第一款,不問外國人係直接以新臺幣出資,或以匯入或攜入外匯構成之現金出資,均屬本條例所稱之出資種類,並將第二款「自備外匯」等文字刪除。   三、查智慧財產權之種類不限於專門技術或專利權,擴大外國人以智慧財產權作為股本投資之範圍,一則可表彰我國對智慧財產權之尊重,另一方面亦可吸引外國人以智慧財產權出資,促進國內產業升級。故修正第三款,准許外國人以商標或著作財產權出資。   四、外國人投資之出資種類,並無嚴格限制之必要,故改採例舉之規定,並增訂第四款。修正後之第一款及第四款已可包括原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出資種類,故刪除原第三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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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6 條規定:「依本條例投資,其出資種類如下: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