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及資本形成之需要及證券市場之狀況,決定暫停徵全部或部分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稅,及暫停徵全部或部分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但於停徵期間因證券交易所發生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根據上述法條釋義,獎勵投資條例第27條規定了行政院暫停徵收有價證券的證券交易稅以及非專業證券交易者的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情況。其目的在於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並根據經濟發展、資本形成的需求以及證券市場的情況來決定是否停徵稅款。停徵期間,投資者因證券交易產生的損失,也無法在所得中抵減。該法條未具體規定停徵稅款的期間長短,是由行政院根據相關因素作出的決定。 范例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第2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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