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產業區域均衡發展,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一定產業,達一定投資額或增僱一定人數員工者,得按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地區、產業別、投資額、僱用員工人數、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條的規定,公司如果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的鄉鎮地區的一定產業,並達到一定的投資金額或增聘一定數量的員工,則可以在自該年度開始的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地區、產業別、投資額、員工人數、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則由行政院來制定。 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該條規定的參考文件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本條例經九十二年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實施。 以條例的範例來解釋,例如一家公司在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的鄉鎮地區投資了新的製造工廠,並且達到了一定的投資金額和員工人數。根據第7條的規定,該公司可以在五年內抵減各年度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這種抵減稅額的資格和具體抵減的數額會根據行政院所制定的相關規定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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