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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資之公司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扣繳: 一、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二擇定延緩課徵所得稅。 二、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三取得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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