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資之公司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扣繳: 一、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二擇定延緩課徵所得稅。 二、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三取得認股權憑證。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37-5 條,個人或營利事業若將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授權給或轉讓給公司使用,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所投資的公司就可以免除按照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扣繳所得稅: 1. 根據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二,選擇延緩課徵所得稅。 2. 根據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三,取得認股權憑證。 這意味著當個人或營利事業將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授權給或讓與公司使用時,如果符合上述條件,該公司就不需要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扣繳所得稅。這樣的規定的目的是鼓勵個人或營利事業將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轉讓給公司,以促進產業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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