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38 條
- 1.產業園區內土地屬築堤填海造地者,於造地施工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將審查完竣之造地施工管理計畫送內政部備查。 二、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者,應提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及繳交審查費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並繳交開發保證金及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開發契約後,始得施工。
- 2.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之書件內容、申請程序、開發保證金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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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8條,對於產業園區內的土地屬於築堤填海造地的情況,在進行造地施工前,需要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如果是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開發的,需要將經審查完成的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提交給內政部備查。 2. 如果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進行開發的,需要提交造地施工管理計畫並繳交審查費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繳交開發保證金,並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開發契約後才能進行施工。 2.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的書面內容、申請程序、開發保證金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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