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8條,對於產業園區內的土地屬於築堤填海造地的情況,在進行造地施工前,需要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如果是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開發的,需要將經審查完成的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提交給內政部備查。 2. 如果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進行開發的,需要提交造地施工管理計畫並繳交審查費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繳交開發保證金,並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開發契約後才能進行施工。 2.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的書面內容、申請程序、開發保證金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產業園區內土地屬築堤填海造地者,於造地施工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將審查完竣之造地施工管理計畫送內政部備查。 二、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者,應提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及繳交審查費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並繳交開發保證金及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開發契約後,始得施工。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之書件內容、申請程序、開發保證金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產業園區編定範圍內若有包括築堤填海造地之土地時,考量其築堤填海造地對公共安全及海域生態環境之衝擊,應特別加強其施工管理,爰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所欲開發之產業園區屬築堤填海造地者,若由中央主管機關開發,應將審查完竣之造地施工管理計畫送內政部備查;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應提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並於繳交審查費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另為確保依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執行,爰於第一項第二款明定申請人應繳交開發保證金及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開發契約後,始得施工。 二、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規範造地施工管理計畫之書件內容、申請程序、開發保證金額度等事項。
一、產業園區編定範圍內若有包括築堤填海造地之土地時,考量其築堤填海造地對公共安全及海域生態環境之衝擊,應特別加強其施工管理,爰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所欲開發之產業園區屬築堤填海造地者,若由中央主管機關開發,應將審查完竣之造地施工管理計畫送內政部備查;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應提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並於繳交審查費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另為確保依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執行,爰於第一項第二款明定申請人應繳交開發保證金及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開發契約後,始得施工。 二、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規範造地施工管理計畫之書件內容、申請程序、開發保證金額度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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