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68 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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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第68條規定,在本條例施行前,如果依照原本的獎勵投資條例或原本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編定的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可以適用本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5號判決要旨,原告在已廢止之獎勵投資條例下編定開發的新市工業區,在產業創新條例施行後,仍應適用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的相關規定。因此,根據這個判例,產業創新條例第68條可以適用於原本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的工業用地或工業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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