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非屬第二條所定公司或企業之事業體,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準用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關於獎勵、補助或輔導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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