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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產業創新條例 第 70 條

  1. 1.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2. 2.公司或企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
  3. 3.依前項規定應追回獎勵或補助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公司或企業之名稱;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止並追回本條例之租稅優惠者,財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布其名稱,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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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第70條規定了幾項內容: 1. 已經根據其他法律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的公司,不能再享受該條例所提供的相同獎勵或補助。這是為了避免重覆獲取補助金或優惠稅收,以確保公平競爭環境。沒有找到與此具體條文相關的參考資料。 2. 公司或企業如果在最近三年內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違規情節嚴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則不能申請本條例所提供的獎勵或補助。並且應追回在違法期間內根據本條例申請所獲得的獎勵或補助。這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防止違法行為繼續受到獎勵或補助的支持。沒有找到與此具體條文相關的參考資料。 3. 根據前款的規定,如果需要追回獎勵或補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在確定追回之處分後,在其網站公開违規公司或企業的名稱。根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停止並追回本條例所提供的租稅優惠,財政部應該在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的隔年公布相應公司或企業的名稱。這是為了加強透明度和公開性,讓公眾可以知道受到懲罰或追回補助的公司或企業。沒有找到與此具體條文相關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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