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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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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設立之區內事業,其經營事業或加工製造之產品種類有變更或增減時,由園管局或分局審查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當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在其經營事業或加工製造的產品種類上有變更或增減的情況下,需要由該園區的管理處或分處進行審查並核定。 參考資料: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26)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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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經核准設立之區內事業,其經營事業或加工製造之產品種類有變更或增減時,由園管局或分局審查核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