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設立之區內事業,其總公司或分支機構應設於園區內。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經核准設立的區內事業,其總公司或分支機構應當設於該園區內。 根據台灣法務部「行政覆議案例集」中的案例「行政覆議第91案」,當事業經營者未依照《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將其總公司或分支機構設於園區內時,園區管理局有權停止其園區投資案,並要求其遷出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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