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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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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設立之區內事業,其總公司或分支機構應設於園區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經核准設立的區內事業,其總公司或分支機構應當設於該園區內。 根據台灣法務部「行政覆議案例集」中的案例「行政覆議第91案」,當事業經營者未依照《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將其總公司或分支機構設於園區內時,園區管理局有權停止其園區投資案,並要求其遷出園區。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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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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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經核准設立之區內事業,其總公司或分支機構應設於園區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