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園區從業人員,指園區內行政機關與作業單位、目的事業單位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編制內之人員,或由上述人員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之職業團體。
依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該條解釋了本條例第15條第4項所指的「園區從業人員」的定義。園區從業人員包括園區內行政機關、作業單位、目的事業單位以及在區內營業的事業中,負責執行相關工作的人員。此外,根據人民團體法的規定,也可以由上述人員設立的職業團體屬於園區從業人員的範疇。 這個解釋的依據在於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並提供了與該條相關的範例。這樣的解釋可以幫助理解園區從業人員的定義,以及其包括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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