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可釐清以下兩點: 1. 「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的定義: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解釋,「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是指管理處或分處所投入的整地、道路與交通、地下管線、路燈照明、排水、水電供應、景觀及其他基礎設施的費用。 2. 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的分配方式: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將按照區域內營業事業已支付或已確定的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照租用土地面積比率分二十年平均負擔之。 舉例來說,假如一家公司在科技產業園區內營業,並且該園區進行了公共設施的建設。該公司需根據其租用土地面積比率來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此費用的計算公式是將該公司已支付或已確定的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按照該公司租用土地面積比率在二十年內進行平均分配。 參考資料: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 2. 台灣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10002&FLNO=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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