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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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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之區內事業,園管局應自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之。
  2. 2.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有關資料,指區內事業設立申請書所規定應檢附之資料。
  3. 3.區內事業之業務須經其他機關許可者,園管局應會同各該業務許可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
  4. 4.區內事業之設立,得以個人或事業籌備處名義申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內容,可以釐清以下幾點: 1. 根據該法條第1項,申請設立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管理處應在申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申請。 2. 該法條第2項中提到的「有關資料」是指申請設立科技產業園區內事業時所需檢附的資料。 3. 如果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需要經其他機關許可,管理處應與相關業務許可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同進行審核。 4. 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可以以個人或事業籌備處名義提交申請。 根據這些資訊,可以瞭解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詳細條文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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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之區內事業,園管局應自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之。本條例第十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