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內容,可以釐清以下幾點: 1. 根據該法條第1項,申請設立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管理處應在申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申請。 2. 該法條第2項中提到的「有關資料」是指申請設立科技產業園區內事業時所需檢附的資料。 3. 如果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需要經其他機關許可,管理處應與相關業務許可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同進行審核。 4. 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可以以個人或事業籌備處名義提交申請。 根據這些資訊,可以瞭解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詳細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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