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管理處為辦理第5條第1項第6款、第7款及第18款所規定的事項,可以設置作業單位及在適當地點設置服務站所。作業單位及服務站所的運作方式以自給自足方式進行,其設置、管理及薪給標準需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實施。具體的規定及操作方式需根據該條例的相關條文和行政規定來進一步解釋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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