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如下: 1. 第一項第二款指的是自國外進口的貨品經過原形態、簡單加工或重整後轉售的貨品,而這些貨品是供貿易和倉儲轉運使用的。 2. 前項所提到的簡單加工指的是對貨品進行加工,但並沒有使貨品實質上轉型的加工作業。 3. 前項所提到的實質轉型是根據進口貨品的原產地認定標準來確定的。 4. 第一項的貨品應該儲存在專用的倉庫或專區中,同時還需要設置帳冊和進出表報以供稽核,管理處和海關會共同制定帳冊和進出表報的格式。 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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