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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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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自國外輸入供貿易、倉儲轉運用貨品,指自國外輸入後以原形態、經簡單加工或重整後轉售之貨品。
  2. 2.前項所稱簡單加工,指未使該貨品實質轉型之加工作業。
  3. 3.前項實質轉型,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
  4. 4.第一項貨品,應儲存於專用倉庫或專區,並設置帳冊及進出表報以供稽;其帳冊及進出表報格式,由園管局會同海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如下: 1. 第一項第二款指的是自國外進口的貨品經過原形態、簡單加工或重整後轉售的貨品,而這些貨品是供貿易和倉儲轉運使用的。 2. 前項所提到的簡單加工指的是對貨品進行加工,但並沒有使貨品實質上轉型的加工作業。 3. 前項所提到的實質轉型是根據進口貨品的原產地認定標準來確定的。 4. 第一項的貨品應該儲存在專用的倉庫或專區中,同時還需要設置帳冊和進出表報以供稽核,管理處和海關會共同制定帳冊和進出表報的格式。 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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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自國外輸入供貿易、倉儲轉運用貨品,指自國外輸入後以原形態、經簡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