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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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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輸入之貨品,除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限制者外,得自由輸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科技園區內的事業,只有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輸入的貨品才能享有自由輸入的權利: 1. 符合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所限制的貨品。 2. 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而限制的貨品。 依據上述規定,科技園區內的事業在輸入貨品時,要符合相關的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家的需要才能享有自由輸入的權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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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區內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輸入之貨品,除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