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輸入之貨品,除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限制者外,得自由輸入。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科技園區內的事業,只有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輸入的貨品才能享有自由輸入的權利: 1. 符合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所限制的貨品。 2. 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而限制的貨品。 依據上述規定,科技園區內的事業在輸入貨品時,要符合相關的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家的需要才能享有自由輸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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