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委託課稅區加工之區內事業及受託人,均應受園管局、分局或海關之查核;其經核准出區委託加工之貨品,限在受託人處所加工,非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不得變更之。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委託加工之區內事業及受託人在進行加工作業時,必須接受管理處、分處或海關的檢查和核准。另外,經核准的出區委託加工貨品必須在受託人的場所進行加工,未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不得更改加工地點。 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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