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免稅貨品輸往課稅區委託加工者,其出區之貨品,應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入之貨品項目。
根據上述法規,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區內事業依第24條的規定將免稅貨品輸往課稅區委託加工的情況下,出區的貨品不得屬於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入的貨品項目。 參考資料: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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