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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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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從事轉運業務,指自國內外輸入貨品,在區內進行加工、組裝、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檢驗、或測試後再銷售,且該貨品經前述處理後,仍未達發產地證明標準者。但不包括僅出租倉庫或設備供他人使用者。
  2. 2.區內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或提供諮詢、技術服務等業務,如係經營前項轉運業務所附帶發生者,亦屬轉運業務範圍。
  3. 3.區內事業如有轉運業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可以分別針對其各項款進行釋義如下: 1.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從事轉運業務,指自國內外輸入貨品,在區內進行加工、組裝、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檢驗、或測試後再銷售,且該貨品經前述處理後,仍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者。但不包括僅出租倉庫或設備供他人使用者。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所謂的轉運業務指的是自國內或國外進口貨品後,在科技產業園區內進行一系列的加工、組裝、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檢驗或測試等作業,最終再進行銷售。然而,這些經過處理的貨品在前述作業之後,仍然未達到核發產地證明標準。需要注意的是,這個定義不包括僅提供倉庫或設備租賃給他人使用的情況。 範例:例如,一家公司在科技產業園區內從國外進口了一批零組件,然後在園區內進行組裝作業,最終再進行銷售。根據上述定義,這間公司的業務可以被歸類為轉運業務。 2. 區內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或提供諮詢、技術服務等業務,如係經營前項轉運業務所附帶發生者,亦屬轉運業務範圍。 該條款指出,如果區內的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提供諮詢、技術服務等業務,並且這些業務是與上述的轉運業務相關或附帶發生的,那麼這些業務也屬於轉運業務的範圍之內。 範例:例如,一家公司在科技產業園區內從事研究發展和提供技術諮詢服務的業務,同時也提供轉運業務,即從事貨品的組裝、倉儲和運輸等作業。根據上述定義,該公司的轉運業務範圍也包括其研發和技術諮詢業務。 3. 區內事業如有轉運業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如果區內的事業除了轉運業務以外還獲得其他收入,那麼應該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範例:例如,一家公司在科技產業園區內除了從事轉運業務外,還從其他業務獲得收入,比如從出租園區內的辦公室賺取租金。根據上述定義,該公司應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來處理其轉運業務以外的收入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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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從事轉運業務,指自國內外輸入貨品,在區內進行加工、組裝、倉儲、運輸、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