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新建之標準廠房,指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由園管局自行興建或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請准興建出售之建築物,並以新建未經使用且未經讓售者為限。
依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該條規定了本條例第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新建之標準廠房」的定義。根據該條規定,新建之標準廠房是指由管理處自行興建或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請准興建出售的建築物,且限定為未曾使用過且未經讓售的建築物。 參考資料: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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