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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園區內建築物(以下簡稱區內建築物)之興建及租售,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行興建。 二、由園管局自行興建租售。 三、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准興建租售。
  2. 前項第二款由園管局興建租售者,其租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八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3. 第一項第三款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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