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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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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課稅區輸往園區內供區內事業自用或供轉口外銷之貨品,視同外銷,得依規定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2. 2.前項貨品,其入出區程序如下: 一、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者,於輸往園區時,向海關辦理進區報關手續,海關應於放行之翌日起十日內發給證明文件;運返課稅區時,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不須申請減免稅或退稅者,於進入園區時,免辦前款手續。
  3. 3.第一項貨品如需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應向海關辦理報關取得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由區內事業在統一發票扣抵聯簽署證明由其購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條,對於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第一項規定,從課稅區輸往園區供區內事業自用或轉口外銷的貨物,視同外銷,可以根據規定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具體申請的手續和程序可以參考下一項的規定。 2. 第二項規定了貨物的入出區程序: - 如果需要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稅捐稅款的貨物,需要在輸往園區時向海關辦理進區報關手續,海關應在放行後的十天內發給證明文件。當貨物運回課稅區時,則需要按照該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 如果不需要申請減免稅款或退稅款,則在進入園區時可以免辦前述手續。 3. 第三項規定了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的貨品所需的手續。如果需要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可以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並取得視同出口的證明文件,或者由園區內的事業在統一發票扣抵聯上簽署證明購買紀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給的釋義是根據法律原文及相關資料的解讀,具體應用時還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法院判例等。相關參考資料如下: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相關法律法規 2. 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二六六號判決- 可參考釋義及案例 3. 財政部網站- 財政相關文件及函釋 4. 相關學術論文或法學專書等- 可參考專業學術研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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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課稅區輸往園區內供區內事業自用或供轉口外銷之貨品,視同外銷,得依規定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